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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型態電子煙彈(含依托咪酯)」及「毒品危害」宣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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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教育部115年7月14日臺教學(五)字第1152802827號函辦理。

二、依《菸害防制法》,持有電子煙或其組件,即可處3萬至5萬元罰鍰。請特別提醒學生,電子煙在國內已全面禁止,不論持有或使用電子煙皆不合法,學校亦將依校規予以處分。

三、相關電子文宣檔案可於下列網址(https://reurl.cc/7YrMdd)下載。

四、本案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3:良好健康和福祉連結。

五、業務承辦人:生活輔導組許欣恬校安人員,分機3719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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