轉知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設「電子煙回收桶」之資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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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(下稱健康署)本(115)年9月7
二、因應《菸害防制法》修法後「持有」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,
三、相關資訊如下:
(一)本校鄰近回收據點:新北市淡水區衛生所1樓服務臺(地址:
(二)回收期限:即日起至修法條文施行後 1 個月止(緩衝期屆滿)。
(三)全程不記名:投遞時無須具名或提供任何個人資料。
(四)投遞時間:各回收據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。
(五)安全提醒:投遞前請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,
(六)據點查詢:請至國健署官網(https://www.
四、本案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3:良好健康和福祉連結。
